年5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宣城市人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彭若晖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彭若晖在任宣城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之前,先后任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宁国市财政局长、宁国市委办主任、宁国市副市长等职务。年至年间,在结算工程款、申领项目补助资金、贷款担保等事项上,彭若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万元;年1月,彭若晖对其哥哥公司的万元借贷周转金申请,违规直接作出批示临时调度,后该公司超期归还借款,未支付利息、罚息6.万元;年3月至年9月期间,彭若晖多次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违规为其叔叔经营的宁国某公司签批调头资金申请、返还担保贴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4.万元。
法院认为,彭若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累计.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多次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经济损失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彭若晖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事实,公诉前如实供述受贿罪行,积极退赃,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城市纪委监委)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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