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设置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补偿时按可补偿费用(减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下同)减去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金额,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在县内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为85%。
(二)医院就医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70%;医院就医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75%;在县妇幼保健院就医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75%;在县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70%;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元,补偿比例65%;在省级定点二级(含二级)医院就医的起付线0元,医疗费用超过0元而不超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超过元部份按60%比例补偿;医院就医的起付线元,医疗费用超过元而不超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超过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三)在县外非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50%;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0%。
(四)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为30%(执行时间以本办法行文后患者入院日期计算,之前入院患者按对应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下调10%);起付线为省级定点二级(含二级)医院元,医院0元,医院元,医院0元。
(五)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20万元。
特殊补偿(一)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按平产元、难产元、剖官产元定额补助。下列病理性剖官产按对应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1.妊娠合并心脏病、高血压、甲亢病、急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饮食不能控制需胰岛素治疗)、贫血(需输血治疗)、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或胆结石、肠梗阻、子宫肌瘤或卵巢肿瘤(同时手术)、讨置胎盘、胎盘早剥。
2.分娩并发子官破裂、大出血、羊水栓塞、胎盘置入性残留、产褥感染。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列入统筹基金金额补偿,官颈癌筛查每例按50元;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每例按0元纳入统筹基金定额补偿。
(三)重大疾病病种及补偿比例。重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0-18周岁)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自血病、乳腺癌、官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瘙、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I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4种重大疾病,在省、市级以及县内定点的医疗机构按住院总费用的80%补偿。
(四)将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1元,每具小腿假肢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元,实际发生数低于最高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数补偿。
(五)活体器官移植捐献人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接受人计算补偿,但须提供所在医疗机构直接捐受证明,捐献人费用不单独补偿。
(六)单个医用材料实行分段列入补偿范围,0元以下部分%列入;1-0元部分国产按90%、进口(合资)按70%列入;1元-00部分国产按80%、进口(合资)按60%列入;01元-部分国产按70%、进口(合资)按50%列入;元以上部分不列入。
(七)年度内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合规医疗自付费用超元部分,由市重大疾病基金分别按80%、50%比例补偿。
(八)参合人员属于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计局资助参合的“农村低保户中的一、二类对象”、“重度残痪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县内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一般疾病补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其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九)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十)出生时错过缴费时限(2月20日后)未能参合的新生儿,以参合父母其中一人的身份享受出生年度新农合住院补偿。
补偿凭据
(一)县外就医人员须提供《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信用社存折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未上户或外县籍人员凭村委会(社区)证明材料并经乡(镇、街道)合医站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有效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
(二)意外伤害须提供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以及参合乡(镇、街道)合医站调查证明材料。遭受不明来历人身伤害的,须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三)母(父)婴共享补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
补偿程序
(一)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汇总核对处方、发票和登记表报乡(镇、街道)合医站初审报县合医局审核(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县合医局审核)县合医局拨付补偿资金到县内定点的县乡(镇、街道)两级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将补偿资金拨付给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外就医人员提侠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合医站初审报县合医局复核后将补偿款打到县外就医人员提供的信用社存折上。
补偿规定
(一)住院费用由参合患者先垫付。
(二)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凭住院发票和出院记录等补偿凭据到该医疗机构设立的新农合结算窗口即时办理住院补偿。
(三)特殊病房及特殊护理费用按普通病房及普通护理费用标准补偿。
(四)参合人员遭受意外伤害,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封顶00元;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住院医药费用符合补偿条件的,按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的50%补偿,补偿封顶0元;他方有责任值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经核实后按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的20%执行,补偿封顶元;见义勇为或无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伤的,能够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对应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前,需将拟补偿者受伤情况在居住所在地公示10天,无投诉举报后再补偿。
(五)参合人员不育不孕症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但每次补偿封顶00元。
(六)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的,新农合补偿须是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
(七)对将《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或持假发票报销的参合患者,取消该户年度内参合补偿资格,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再补偿。
(八)参合人员的受益期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下年度已参合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出院时一次性办理。如下年度未参合的,参合年度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规定执行,未参合年度部分不予补偿。
(九)参合人员在县内患病,因医院住院治疗的,医院医院转诊,转院当日凭临床医生的转院建议,医院合医办(窗口)办理转诊系统登记;急、危、重病人未即时办理转诊手续的,在5医院合医办补办转诊登记;参合人员在县外(不含港、澳、台)居住、务工、上学、探亲、每旅行等患病住院,须入院5日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县级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十)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账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凡当年12月20日前发生的垫付费用,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合医局申请报补,逾期不予补偿。
补偿范围
(一)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金额列入补偿。24种重大疾病以及各种恶性肿瘤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二)参合人员住院期间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以相应医疗机构两人间为标准)、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常规检查费、常规化验费等,收费价格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不予补偿范围
(一)综合服务类的挂号费、病历手册费、救护车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血容量测定费、细胞寿命测定费、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的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各种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疫苗及预防接种和疫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等费周。
(三)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各类义指(齿)、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各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费。
(四)非基本医疗(如特需门诊、临床用血、血液制品等)费用及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五)近视眼矫形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戒毒、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仪器辅助治疗项目(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激光治疗、紫外线治疗、超声波治疗、短波治疗、直流电治疗、微波治疗、脉冲治疗、磁疗、水疗、激光针)、试管婴儿、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引发的其他疾病除外)、自残、自杀、吸毒、他杀、他伤、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等造咸伤害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工伤事故(指在企业打工或给他人帮工)。有医疗机构补偿的医疗纠纷,以及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不合理的检查、诊疗费用,挂床住院的床位费,资料不全、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普通门诊补偿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按村级80%、乡级70%、县级60%标准补偿。
(二)封顶线:普通门诊费用日次补偿封顶50元,累计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
补偿范围
(一)一般诊疗费。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而成,根据《贵州省新农合办公室关于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的通知》(黔合医办发[]16号)精神,对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预付资金标准为每参合人员10元。
(二)医技检查费限县、乡定点医疗机构CT、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检查费。
(三)药品费: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不予补偿范围
(一)在县外医疗机构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三)跨年度的门诊费用。
(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
(五)属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
补偿规定
(一)参合人员须把家庭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方可享受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
(二)实行当场减免补偿,其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时,应提供门诊补偿结算单、门诊收费发票、门诊补偿审批表等资料。门诊补偿结算单须由参合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
(四)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时,须查验《合作医疗证》,同时妥善保存参合病人门诊日志和参合病人门诊处方。
门诊补偿
第十七条补偿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艾滋病机会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引起)、高血压病(II期、III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肌无力、颈(腰)椎退行性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50%从统筹基金中报销,每人每年补偿封顶0元。
补偿凭据
(一)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证、信用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有效时间为一年内)、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药房发票无效)、费用清单及近期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
补偿程序
(一)县外就医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凭据到乡镇合医站申报慢性瘾门诊补偿,县合医局审核后将补偿款存入指定账户。
(二)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慢性病患者,其门诊费用补偿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到县合医局审核拨付。
补偿范围
(一)符合《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针对所列慢性病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费。
(二)符合所列慢性病在门诊进行的检查、化验等费用。
审稿:冯建洪
编辑:陈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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