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南京警方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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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日)晚上,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20日该市发生的宝马车撞车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通报:

8月31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事件回顾:

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根据警方通报: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祸现场

年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4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后,在7月28日,嫌疑人王季进被审视频在央视播出,在视频中,王季进表示,对于自己的行为,“自己也说不上来为什么开这么快。”

对于此次南京警方昨天晚间发布的鉴定意见,“其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引起网络热议:

“患精神病是不是可以不负刑责?”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借口吗?”

要想说明白这个事情,得从“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两个方面来说:

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判刑有何影响?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按照目前警方公布的证据,以及此案造成的恶劣后果,该司法鉴定结果对于王季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定罪不会有太大影响。“不过这次公布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王季进的量刑则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所谓有限制刑事能力责任,表示其当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影响,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完全丧失行为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还是要负的,但会一定程度降低肇事者的个人主观恶性程度,也就是说在刑事责任上,要从轻或者减轻。

至于这个“从轻”或者“减轻”的程度,则要看司法鉴定中对王季进精神状态鉴定的具体程度,目前警方给出的鉴定结果还是比较模糊的。

此外,对于南京警方曾经给出的“现场逃逸”这个会加重处罚的罪行,李建明认为,此次鉴定结果则有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现场逃逸的定性,就要看王季进当时精神是否清醒了。”“嫌疑人王季进的民事责任赔偿则不会受到该司法鉴定的影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病?

解释完“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我们再来看看鉴定中所提到的病症是怎么一回事儿?小编不是医学出身,所以遇到这种及其专业的名词,还是小心谨慎地查找相关专业期刊比较好:(以下节选自《华南国防医学杂志》年11月)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

(acutandtransintpsychoticdisordrs,ATPD)

是一组起病紧急、病程短而预后相对较好的疾病,主要表现为快速变化的幻觉、言语糊涂、行为不清和妄想等精神性症状为主的短暂精神障碍,可伴有短暂、强烈的情感变化,或同时存在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症状。此病常见于青壮年,具体病因不清,诊断标准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3版,将ATPD分为分裂样精神病、旅途性精神病、妄想阵发、其他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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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PD不是刚刚才发现的事物(小编注,因为文中提到研究对象里包括年-年入院后被诊断为ATPD的患者),但也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之一。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10版的诊断标准,ATPD具有如下特点:

1急性起病

患者发病时间通常在2周以内,可无任何征兆和症状,部分病例在48小时甚至是几小时内起病。

2病程短

患者的精神症状往往在三个月之内缓解、消失,但是遗留的神经症样症状仍可继续长时间存在。

3无器质性改变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这种精神障碍会导致器质性病变。

4起病诱因不清

大部分患者可有明显的社会心理方面的诱因发病,但也有部分患者无明显的诱因。发病诱因主要有感情问题、婚姻问题、工作压力等。

5精神病状态

患者的精神病状态可表现为幻听、幻视、精神运动性兴奋、思维或意识障碍。若精神分裂症状持续在1个月以上,则需注意该患者有精神分裂症诊断的可能。

此病能免责吗?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所以精神病人若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并且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此外,判断涉及人员是否为精神病患,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前一个条件是医学要件,后一个条件是法学要件和精神医学的混合要件,缺一不可。

鉴定书是一锤定音吗?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无论从医学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对当事人患病状态以及是否承担刑责都有明确规定与判断,不过如果受害人家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这是一项对确保公平来说非常有效的措施:

年德国学者荷恩慈(Hibz)从皮特斯(Ptrs)的研究资料中发现:在67个再审程序中的精神鉴定案件中,有错误诊断结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发现错误结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

小编在“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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