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身体条件第五项关于上肢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身体条件第六项关于下肢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人条件:
1、户籍在本市的内地居民;
2、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内地居民;
3、部队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
4、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许可或者持有有效签证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居住、居留的外国人,在本市居住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6、在本市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学生。
(四)、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7、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直接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申请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依法需要考试的,经考试合格。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实施机关
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四、许可条件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计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计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5、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六、许可证件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
七、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以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时限为准
承诺办理时限:以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时限为准
八、许可收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驾驶证工本费、驾驶员考试费。
(二)收费项目依据:
(三)具体收费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25元;
3、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每人每次45元;
4、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费(科目三)每人每次90元。
时限:自受理或者考试合格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九、前置许可: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内部许可流程图:
十二、许可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本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延续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向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的目录
(二)受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明等证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准确;
(3)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3、受理程序: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3)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受理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考试合格。
(二)审查程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2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制作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一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2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还需预约科目三考试;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进入决定程序;科目一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后,预约科目三考试;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进入决定程序。科目一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
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二)考试: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初次申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预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的进入决定程序;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预约补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预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的进入决定程序;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预约补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预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的进入决定程序;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预约补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4)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四)决定:
符合规定当日制证
(五)证件制作
当日制证
(六)归档
当日归档
十三、许可服务
(一)投诉举报
车管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业务中违规违纪行为举报
卓尼县公安局纪委:-
卓尼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十四、监督检查:
1、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许可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2、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驾驶许可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驾驶许可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驾驶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驾驶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十五、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经审批决定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注销驾驶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无法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注销。
十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十七、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且符合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情形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车辆管理所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十八、初次申请或者增加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增加的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八、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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