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宣城市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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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额66.71亿元安徽网年,宣城市审计机关共审计(调查)项目个,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额66.71亿元,通过审计促进增收节支5.99亿元,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37条。宣城市持续开展政策跟踪审计,推动政策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共审计79个政府部门、71个项目,审计资金总额7.04亿元,出具跟踪审计报告4份,发现问题39个,提出建议39条。突出重点专项审计。对5个县(区)56个部门和单位开展扶贫专项审计,延伸审计调查个乡镇、37个贫困村和个非贫困村,揭示扶贫政策贯彻执行、扶贫项目建设质效等13类问题,提出规范管理、健全机制的意见建议19条,向宣城市纪委监委移送涉嫌违纪问题线索7条,还联合宣城市扶贫局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审计调查,揭示部分项目验收未通过、建成不投产、处理不达标等突出问题。年,宣城全市审计机关共对78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开展审计,其中:市本级对0名领导干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全市审计机关还组织开展1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00年,宣城市审计机关将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工作。把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精心安排和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规范和高效使用。▲我市获省财政万元如何分配?安徽省财政厅日前,省财政厅皖财农[00]18号下达我市00年第二批省级水利资金万元。项目涉及市本级和7个县市区。

▲民警消防奋力扑灭大火

宣城公安在线3月7日傍晚,双桥办事处某村一荒田失火,宣州分局双桥派出所民警迅速到现场发现起火面积较大,有可能蔓延到附近村庄,便立即疏散现场围观群众,建立隔离带,隔离火源。与赶来的宣城消防一起奋力将火扑灭,所幸无人员伤亡。

▲郎溪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危险驾驶罪案

郎溪县人民法院3月11日下午,郎溪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3名被告人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当庭判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并处三至五千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宏于年9月14日1时许,酒后独自驾驶小轿车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的清泉宾馆驶往石涧路天天有福超市,在超市门口下车时,被执勤的交警发现,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4mg/ml。后经血样检测,刘某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mg/ml,远超醉驾标准。

被告人史某瑞于年11月11日13时许,酒后独自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从郎溪县建平镇大杨村前良村自家门口出发,沿“村村通”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发现张某华驾驶的平板车停在路口,影响三轮汽车通行,遂下车与张某华理论,产生纠纷。张某华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史某瑞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案件移交交管大队。交警随后赶至现场,对史某瑞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mg/ml,检测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询,史某瑞未取得三轮汽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赵某望于年11月5日晚,酒后驾驶小轿车,载着妻子从广德市誓节镇驶往郎溪县建平镇建材市场,行驶至郎溪县08县道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5mg/ml,血样检测中酒精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宏、史某瑞、赵某望三名被告人均违反交通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宏血液酒精含量达到00mg/ml以上,被告人史某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三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刘某宏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史某瑞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赵某望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建设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市交运局项目名称: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建设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宣城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选址选线: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宣城市,路线整体走向为由东北向西南。路线起于宣广高速绿锦服务区东侧约.1km处的沙湾中桥附近,终于泾县江梓村G05东侧。沿线经过宣州区金坝街道、杨柳镇和泾县蔡村镇、琴溪镇等地区。

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项目路线全长约40km,主线设计速度10km/h,路基宽度6米,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我市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宣城新闻网3月1日上午,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及00年3·15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件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会销宣传忽悠老人市区两级联手治理

  根据群众举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过暗访掌握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组织市区两级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宣城市**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70余名中老年消费者参加健康讲座和产品宣传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自年7月成立以来,在对其主营的“元宝枫”、“水解Ⅱ型胶原蛋白压片糖果”、“康力基牌氨基葡萄糖片”、“伊甸乐牌天一胶囊”等普通食品及保健品的营销过程中,采取刻意隐瞒、混淆等手段,在互联网下载、拼接、伪造、编辑所售产品具有治疗中老年疾病及提高中老年生理机能等功效,通过赠送麻油、醋酱、清洁纸等小件生活用品的手段吸引中老人群体,并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向中老年人群进行宣传推介,再通过营销人员分类筛选、对点服务、重点攻关等形式,向消费者兜售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并宣传包装成具有治疗脑部疾病、抑制肿瘤、清理血管、治疗高血压脂肪肝等特殊疗效的药品,以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营销活动时间跨度长、覆盖面大,受众人群广,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内容对中老年消费群体特别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产生深度洗脑和心理暗示,大概率存在耽误正常送医就诊的负面后果,极易使消费者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产生严重危害影响,易引发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且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最终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徐某某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年11月1日,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匿名电话举报,有人在宣城市某小区非法销售假冒白酒,金额较大。接到报案后,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赶到某小区,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87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白酒10瓶及“五粮液”白酒6瓶。

  经侦查查明:年底至年1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多次从外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白酒,已销售假酒金额合计一百余万元,未销售假酒金额合计二十余万元。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现正在聘请相关部门对该案中扣押的白酒质量进行鉴定,配合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切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上销售应正规依法查处促规范

年5月1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由安徽**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运营的“**旗舰店”,在该店铺的介绍页面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经调查,**旗舰店在智慧部落APP智慧商城上线运营,主要经营食品、衣帽鞋服等商品。**旗舰店在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情况下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元)的处罚。

  四、广告宣传要真实夸大功效受处罚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平台移送举报线索,对**有限公司网站上销售的仙草茶、干黄花菜、有机秋葵等商品的宣传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含有“可治疗中暑、热毒、解渴、高血压、肾脏病、糖尿病、关节肌肉疼痛”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网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元,罚款人民币:.00元,合计人民币:.00元。

  五、超市多收价外款市场监管予规范

年8月1日,根据网友反映情况,某超市对部分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收银系统价格已上调,但未及时更换调价商品标价签。

  经查,0日-1日,该超市调价商品共销售件,分别是“云南白药薄荷香型g”牙膏销售一支,标价19.9元/支,收银结算价格3.9元/支,多收价款4元;“恒源臻柔系列四层张10包17*”销售一提,标价19.9元/提,收银结算价格.9元/提,多收价款3元(已退还消费者)。

  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整改,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人民币元。

  六、宣州区消保委周王分会成功调解一起烟花爆竹伤人消费纠纷

年8月日,周先生在宣州区某商店购买了价值5元的烟花用于祭祀。烟花燃放时周先生的右眼被炸伤,医院进行就诊,共花费医疗费4.5万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周先生右眼评定为VIII级伤残。周先生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拨打电话投诉。宣州区消保委周王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排除了周先生责任,而商家又不能证明“肇事”烟花无缺陷。经多次调解,最终商家赔偿周先生4.5万元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费16万元,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0.5万元。

七、汽车空调不制冷消费维权帮更换   宁国市消费者黄某在宁国市某车行购买了一辆迈腾汽车,使用后发现空调不制冷,黄某立即与车行联系,要求换车和补偿,但遭到拒绝,于是来到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市场监管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消费者黄某汽车空调出现问题,符合三包相关规定,应予以更换,最终车行同意免费更换空调。   八、酒店就餐损权益及时调解获赔偿   年11月,丁女士在泾县桃花潭镇某酒店就餐时,由于另一位消费者张先生不慎碰倒了餐厅内屏风,导致丁女士家婴儿车受损,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丁女士投诉至泾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云岭分会立即开展调查,该起事件主因系张先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时酒店方设置屏风未固定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张先生与酒店方共同赔偿丁女士婴儿车费用元。   九、谨慎预付消费办卡切忌冲动   泾县城区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开张时开展办卡优惠打折业务,市民焦女士办理充值卡一张,预付充值0元。临近春节,焦女士前往该店接受美发服务,被告知充值卡仅限平时使用,春节前后生意火爆期只接受现金结账。   焦女士将此事投诉至泾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立即开展调查,商家在办卡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春节不能使用充值卡这些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美容美发店同意消费者使用充值卡。   十、保险公司拒赔“二次事故发动机”案   李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年1月份驾驶车辆至郎溪高速出口处撞到狗,造成了车辆受损,李先生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察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李先生将车从郎溪开往宣城4S店,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宣城4S店。   4S店对该车辆多次维修后,该车仍然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坏境下工作,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元,消费者承担元,一起保险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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