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宣城两名干部被双开

01

一杯酒悔一生

年12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纪委接到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的一起关于该区狸桥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线索。接到此案件线索后,宣州区纪委立即组织认真调查核实。

经查,年10月7日19时,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狸桥镇九龙南路29号门前路段,与停靠路边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毫克/毫升。10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10月24日,交警部门给予刘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年12月15日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年6月14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刘某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对未能严格要求自己而酿成大错十分懊悔,不仅辜负了组织上二十年的培养和领导平时给予的谆谆教诲,而且愧对年近七旬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愧对妻子和女儿的殷殷期望,最为愧疚的还是对党组织形象造成的不良影响。”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刘某某本应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职,但因为缺乏敬畏之心,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终究触犯刑律、害人害己,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刘某某的教训值得所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并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党纪观念和守法意识,严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切实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02

贪杯上路引“叹悲”醉酒驾驶被“双开”

年10月,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向区纪委移送了一起关于文昌镇原党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人大副主席吴某某的已判决危险驾驶罪案。接到该案件线索后,宣州区纪委立即组织认真核实,并在第一时间立案审查。

经查,年3月19日,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水阳江大道与状元南路交叉口,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载孔某某)发生碰撞。吴某某下车后,其驾驶的车辆溜车,又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孔某某受伤且三车同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年9月29日,宣州区法院以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年12月15日,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处分。

吴某某在其悔过书中表示,由于放松自我约束,没有按照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审查调查期间,吴某某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感悔恨,他希望大家能以其为反面教材,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酒后驾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党员、好公民。

吴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却自我要求不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吴某某的教训值得所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党纪观念和守法意识,严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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