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抓捕210只癞蛤蟆,宣城两男子被判

大家都知道青蛙是受保护的,不能捕捉。那癞蛤蟆能捕捉吗?日前,两名男子因非法捕捉只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各处罚金元。

邱某安、甘某胜均为宣州区孙埠镇的村民,都是五十多岁的年纪。

今年4月30日,甘某胜在邱某安家吃午饭。闲聊中,邱某安说自己父亲患有皮肤病,甘某胜称自己的外孙女身上长包,到医院看的效果都不好。听说吃癞蛤蟆能治皮肤问题,两人遂约好当晚一起去捉癞蛤蟆。

傍晚5点多钟,两人各自准备了蛇皮袋,头顶矿灯,骑着摩托车出发,前往邻近的郎溪县姚村乡境内,分头开始抓癞蛤蟆。到晚上10点多钟,两人觉得抓得癞蛤蟆够多了,便电话联系一道返回。

晚上11时许,两人将装有癞蛤蟆的蛇皮袋绑在摩托车后座上,驾车返回。返程途中,两人看到巡逻的警车,慌了神,赶忙拧紧油门加速跑。两人慌慌张张的模样,引起了正在巡逻的姚村乡派出所民警的注意。驾车逃至姚村乡潘村路段时,邱某安、甘某胜都丢下摩托车,趁着夜色逃跑了。

经清点,民警在两辆摩托车上查获的7只蛇皮袋里,共装有只蟾蜍。第二天早上,派出所民警与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将查获的蟾蜍全部进行了野外放生。

5月16日,经森林公安口头传唤,邱某安、甘某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6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送检照片中的动物为中华蟾蜍,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名录)。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安、甘某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不晓得癞蛤蟆是保护动物,也不晓得逮癞蛤蟆是犯罪,现在晓得了。我们自愿认罪,以后再也不逮癞蛤蟆了。”庭上,邱某安、甘某胜均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邱某安、甘某胜的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自首,非法狩猎中华蟾蜍只是为了给亲人治病,犯罪恶性不深,所捕捉的中华蟾蜍已经全部放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邱某安、甘某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邱某安、甘某胜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目前,有些嫌疑人法治观念仍然淡薄,虽然知道逮青蛙、捉麻雀等行为不对,但不知道这样做已经触犯了刑法。希望广大群众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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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郎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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