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福建煤监局发出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规定》、做好全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01
提高认识,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事关矿工生命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
《规定》是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法律保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安全培训相关法定责任,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职责,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强化培训组织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障所需经费,严格落实计划、对象、学时、内容、考勤、考核、建档等培训环节和师资、教案、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要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要按照个人“一人一档”、企业“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同时,要杜绝形式主义和虚假培训,真正做到培训到位,从源头上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人的因素问题。
02
严格把关,认真执行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准入条件。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等有关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对录用进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的学历、经历及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安排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年3月1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其学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年3月1日后,新上岗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其中: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职)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6月1日前,已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其学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年6月1日后,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其学历要求按照《规定》二十二条的要求执行,即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五)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03
明确职责,规范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由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考试考核的具体考务工作安排。考核发证程序如下: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个工作内向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其考核申请材料(包括任职文件、考核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详见附件1)。
2.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在《考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收到考核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核对的考核申请材料报福建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
3.福建煤监局负责对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应的考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福建煤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福建煤监局在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福建煤监局将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者自调离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核。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煤矿企业(具备培训条件)或委托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条件的专门培训机构负责组织。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考试、发证工作由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福建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务工作安排。考试发证程序如下:
1.组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煤矿企业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负责收集培训学员的资格考试申请材料(包括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2)。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并将收集的学员资格考试申请材料和培训合格证明一并报送福建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
2.福建煤监局对培训机构上报的学员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格考试条件的学员安排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对不符合资格考试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3.对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但对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福建煤监局在考试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符合资格考试条件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4.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参加资格考试,持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等材料直接向福建煤监局提出申请。
5.离开特种作业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向福建煤监局提出考试申请,经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
(三)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所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补办的,应在当地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填写补办申请书等材料(见附件3),经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向福建煤监局申请补办。
04
强化监管,加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煤矿安全培训纳入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监管、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采取现场考核、现场抽查、暗查暗访等检查方法,随机抽查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掌握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相关责任不落实、制度建立和执行不到位、假培训或不培训、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突出问题的煤矿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规严格执法,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构建促进从业人员持续保持、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素质的良性工作机制。
请将本文件转发到辖区内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联系人:福建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林其伟
联系-
福建煤监局事故调查处曲彦
联系-
()附件:(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三项岗位”人员证书补办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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